在贵阳做试管婴儿的安康医院,一名已婚女子与一名男子发生了性关系。宫外孕后,她的输卵管被切除,导致离婚。梁妮诉称,2020年7月10日,张萍得知她要去汉中,途中被邀请坐她的车。路过市区时,张萍找了个理由挽留她,开了个房间。当年8月中旬,她在安康市中医院检查后被确诊为宫外孕。她把医生的诊断告诉了张萍,并在张萍的陪同下,进行了右侧输卵管切除术。张萍承认因为自己不负责任的行为,身体受到了伤害,并承诺除了所有的医疗费用外,还会支付一定的赔偿,但张萍并没有履行承诺。

梁妮说,她因为这件事,人生发生了重大变化,和丈夫离婚了。贵阳试管婴儿医院的孩子和他们的父亲住在一起。2020年10月,她将张萍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萍支付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及后期治疗费共计16509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贵阳做试管婴儿的医院安康一已婚女子和男子发生性关系后宫外孕切除输卵管致离婚

张平说,2020年8月中旬,他陪同梁妮到贵阳做试管婴儿的医院,并支付了费用。两个人发生关系的时候,梁妮和老公是不离婚的。离婚期间,发生性关系可能导致怀孕,不排除她与第三者发生性关系或自身疾病导致怀孕。所以我不同意梁妮的说法,应该做DNA鉴定。如果鉴定与他的DNA一致,贵阳的试管婴儿医院愿意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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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查明,梁妮和张萍是老乡。2020年7月10日,贵阳的试管婴儿医院,一起住酒店,发生关系。这是在梁妮和丈夫结婚期间。贵阳试管婴儿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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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梁妮被安康市中医院确诊为右侧输卵管妊娠,盆腔粘连,在安康市中医院住院治疗。2021年3月,陕西新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为:鉴定人梁妮右侧输卵管缺失,构成九级伤残;其他伤害不构成残疾;没有后续医疗费用;工期延误90天;哺乳期为60天;营养期为60天。

法院认为,梁妮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丈夫以外的人发生性关系,损害了公序良俗,违背了社会公德,违反了法律提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维护平等、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有关规定。两人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自愿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宫外孕是男女双方发生性关系后产生的风险。这种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一旦发生,会对女方的身体造成很大的伤害,所以他们应该为各自的行为承担自己的责任。

虽然他们之间存在不正当性行为,且梁妮患有宫外孕,且身体确实受到了损伤,但她并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宫外孕是与张萍发生不正当性行为所致,因此无法认定他们之间的不正当性行为与梁妮的宫外孕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张萍对于梁妮宫外孕的发生,主观上没有过错。故法院判令张萍向梁妮支付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及后期治疗费165092元,伙食补助费35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本案法律事实引发的民事纠纷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2021年10月28日,本院驳回原告梁妮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08.94元,由原告梁妮负担。

11月4日,回忆起这件事,张平也陷入了深深的自责。“去年因为这件事,我和老婆离婚了,家里受到很大影响。可以说,我们既是加害者,也是受害者。我错了,以后不知道怎么办?”

北京大成(Xi安)律师事务所律师韩朝泽表示,本案中,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合法合理的。就本案而言,原被告与被告之间的行为不利于社会和谐和家庭生活秩序的构建,原告的损害结果与被告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就原和被套而言,法律并不保护非法利益,他们的行为有违社会习俗。

法院的判决既要设定止争点,又要对社会公民的行为起到良性的引导作用,从而达到社会效果和司法效果的统一。韩朝泽认为,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贵阳的试管婴儿医院应该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以此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议每个人都应该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在复杂的社会生活中引领一种良好的风尚。只有公民的民事行为符合公序良俗,公民的民事权益才能得到法律最大限度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