宫外孕是一种危险的妇科急症。对于受精卵未植入子宫的宫外孕患者,医疗机构应采取紧急治疗措施,否则可能危及孕妇的生命健康,而刮宫术是对正常孕妇终止妊娠的手术。近日,宣城中院审理了一起医院为宫外孕患者实施“刮宫”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2011年8月8日,陶某在当地计生服务站确诊为宫外孕,一周后,在未确认陶某是否为宫外孕患者的情况下,计生服务站对陶某进行了“刮宫”。清理内容物未发现胎盘绒毛组织,陶支付医疗费729.20元。此后,陶仍感到身体不适。2011年8月25日到外省某医院就诊,确诊为右子宫角及输卵管间质部妊娠(宫外孕),慢性盆腔炎,盆腔粘连。同一天,他接受了右子宫角楔形切除术和双输卵管切除术。医生的出院建议是试管婴儿(注:试管婴儿)。此后经鉴定,被堵塞的试管叫什么名字?陶某双侧输卵管切除构成六级伤残。陶据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计划生育服务站赔偿残疾赔偿金、试管婴儿费用等各项损失27万余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计划生育服务站应当承担刮宫相关费用,而不应当承担双侧输卵管切除术相关费用。故判决计划生育服务站赔偿陶刮宫及相关损失共计2036.20元。陶某不服被塞试管的名称,以计划生育服务站诊疗行为不当,被塞试管承担双侧输卵管切除等损害赔偿责任为由,上诉至宣城中院。
宣城中院经鉴定认为,陶主张的试管婴儿费用、残疾赔偿金等损失与计划生育服务站的清场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故对陶诉请计划生育服务站支付残疾赔偿金、试管婴儿费用的实体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但鉴于计生服务站仓促实施刮宫,对患者陶某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和痛苦,无论是身体上还是精神上。为安抚伤者,督促计生服务站进一步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在帮助和关爱困难群体中体现民法精神。宣城中院判决计划生育服务站再赔偿陶2万元。
法官寄语:现代诊疗活动专业性强,医疗机构负有合理、谨慎、高度关注患者健康的法定义务。医疗机构不当诊疗行为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同时,患者应尽量选择医疗水平相对较高的医疗机构,避免不必要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