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后,被切除输卵管的女子起诉男方17万余元。青海考试管理办法法院:不支持。法院审理过各种案件。在这个案例中,原告和被告都不是赢家。该案也提醒人们,不要因为一时的激情和贪婪,造成无法接受的结果。
梁妮和张萍(为保护客户隐私,均为化名)都是安康人,都三十多岁了。梁妮诉称,2020年7月10日,张萍得知她要去汉中,便邀请她一起乘车上路。路过市区时,张萍找理由挽留她,开了个房间。当年8月中旬,她在安康市中医院检查后被确诊为宫外孕。她把医生的诊断告诉了张萍,在张萍的陪同下,进行了右侧输卵管切除术。张萍承认因为自己不负责任的行为,身体受到了伤害,并表示除了所有医疗费用外,还会支付部分赔偿,但张萍始终没有兑现承诺。
梁妮说,她的生活发生了重大变化:她和丈夫离婚,孩子和前夫生活在一起。2020年10月,她将张萍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萍支付《青海考试管理办法》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后期治疗费共计165092元,《青海考试管理办法》住院伙食补助费355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
张平辩称,2020年8月中旬,他陪同梁妮到医院检查,并支付了费用。两个人发生性关系的时候,梁妮和老公是不离婚的。离婚期间,发生性关系可能导致怀孕。同时,也不排除她与第三者发生性关系或因自身疾病导致宫外孕。因此,张萍不同意梁妮的诉讼请求,要求进行DNA鉴定。如果鉴定与他的DNA一致,他愿意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梁妮和张萍是老乡。2020年7月10日,两人一起入住酒店,发生了性关系。此时,梁妮和丈夫仍处于婚姻状态。
2020年8月,梁妮被安康市中医院确诊为右侧输卵管妊娠,盆腔粘连,在安康市中医院住院治疗。2021年3月,陕西新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鉴定人梁妮右输卵管缺失,构成九级伤残,其他损伤不构成伤残,无后续医疗费用,工期顺延90天,护理期60天,青海考试管理办法营养期60天。
法院认为,梁妮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丈夫以外的人发生性关系,损害了公序良俗,违背了社会公德,也违反了法律关于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维护平等、和谐、文明的婚姻和吸烟家庭关系的相关规定。两人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自愿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宫外孕是男女双方发生性关系后产生的风险。这种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一旦发生,会对女方的身体造成很大的伤害,所以他们要对各自的行为负责。
另外,虽然他们之间发生了不正当的性行为,梁妮的宫外孕确实损害了她的身体,但她并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宫外孕是与张萍发生不正当的性行为所致,因此不能认定他们之间的不正当性行为与梁妮的宫外孕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张萍对梁妮宫外孕不存在主观过错。故法院判令张萍支付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后期治疗费共计165092元、伙食补助费35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本案法律事实引发的民事纠纷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今年10月28日,法院驳回原告梁妮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08.94元,也由原告梁妮负担。
11月4日,回想起这件事,张平也陷入了深深的自我
北京大成(Xi安)律师事务所律师韩朝泽表示,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合法合理的。就本案而言,原、青海考试管理办法中被告之间的行为不利于社会和谐和家庭生活秩序的构建,原告的损害结果与被告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法律不保护前者和被拘留者的非法利益,他们的行为有违社会习俗。法院的判决不仅要解决纠纷,还要对社会公民的行为起到良性的引导作用,从而达到社会效果和司法效果的统一。韩朝泽认为,从社会学角度看,民事行为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青海考试管理办法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议在社会生活中,提高法律意识,引领良好风尚,公民的民事行为要符合公序良俗,让《青海考试管理办法》中公民的民事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法律保护。“华商报记者卿荣波